五个安全保护级别对象受破坏后将进行再保护
"7月等保建设倡议"是指在每年的7月份,中国政府和企业会发起一系列关于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保护)的建设活动。等级保护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国家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这个月份,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会积极开展等保宣传、培训、检查等工作,以提高人们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加强信息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国家和个人的信息安全。

2.举办等保培训课程: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等级保护培训,提高企业和人员的网络安全防护技能。3.进行等保检查评估:对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系统进行等级保护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确保信息系统达到相应的安全等级。4.推进等保技术研究和应用: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等保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和产品,提高我国信息安全技术水平。

等级保护有五个安全保护级别,由低至高分别为:1.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和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2.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适用于一定程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一般信息和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4.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和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