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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法律主观:违反规定者可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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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认证办理。在认证中,我们经常听到矿安认证和煤安认证的字眼,有时感觉这是两个说的,不是一回事,但是在网上看到的现象是,这两个都是一回事,这是为什么?其实煤安认证和矿安认证都是煤矿安全认证的简称,可简写成MA、KA认证,这是国家对矿物质作业实施的一种强制认证,有这些认证证书才能出售采购和使用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这两种之间没什么区别的,大家可以看成是一种东西。

矿用本质安全是电气设备中,防爆等级是很高的,也是很安全的。煤矿井下使用的设备,都需要经过煤安认证,拿到防爆合格证和煤安证,才可以并下使用。煤安认证是统称,每个产品的认证细节有所区别。以电气产品为例,需要进行电气性能检验和防爆性能检验,实验合格之后才能取证,完成煤案认证的过程。盛通防爆:400-0377-151。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法律主观: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未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三)未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西省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采掘工业的发展,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和劳动部劳矿字〔1990〕13号文“关于颁发《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除统配矿以外的各类煤矿(含劳动服务公司所办集体煤矿)。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取得《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五条矿井安全生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每个生产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二)采用机械通风,且主要扇风机安在地面,矿井要有合理的通风系统,并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三)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防爆要求,井下供电系统要有过流、漏电和接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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