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公
信息安全等级对应总结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一-中小企业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有影响力的民企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一地方国企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中央企业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一-军队本标准适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能力等级的划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随着安全保护等级的增高,逐渐增强。

答: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保密部门、国家密码工作部门)组织制定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实行分等级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建设安全设施、建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接受公安机关、保密部门、国家密码工作部门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信息系统的集成、等级测评、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支持等工作,并接受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